【案情简介】
被告人余某某从流动兜售的货主处大量购进各式刀具,在中学附近的公共街区摆摊销售。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3月22日上午,阜阳市公安局颍河东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余某某在阜阳十中东门南侧约50米处的东平路上摆摊销售的物品中有弹簧刀、蝴蝶刀、弯刀等疑似管制刀具,遂对其携带的共计88把疑似管制刀具予以扣押,当日即对余某某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后经公安机关认定,余某某携带的刀具中共有44把属于管制刀具。
颍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携带44把管制刀具进入学校附近的公共街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及被告人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管制刀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具有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均应立案追诉。本罪属行为犯和危险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达到前述情节严重,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谓管制刀具,一般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三棱尖刀等违禁品,其佩带范围、生产及购销都有法定的手续,日常切不可为获利或好玩,而随便带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其行为一经发现,即便达不到追诉标准,也很有可能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