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阜阳市城区(县城)道路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城区(县城)道路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管理人员能尽职尽责,确保城市道路管理符合文明创建标准。
2、道路、桥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及损毁塌陷等情况,能够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完好、整洁。各种井盖、水篦子无缺损,并与路面高度一致。
3、电杆、邮筒、消防栓、电话亭、书报亭、管线等设置合理、美观、整洁、完好。
4、城市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当采用暗沟或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5、架设电线杆、开挖维修道路、疏通管道、疏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的,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余(淤)泥、渣土、堆物。
6、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7、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等娱乐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人行过街天桥从事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8、在城市道路两侧、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严禁私自设置电话亭、书报亭等各类亭棚;确需临时设置搭建的,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在主次干道两侧不得搭建灵棚。主次干道两侧和居住小区不得开设花圈、寿衣店。不得沿街鸣放鞭炮和抛撒、焚烧冥纸。
10、在主次干道两侧不得从事车辆维修、养护、清洗或钢(塑钢)门窗加工等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二、阜阳市城区(县城)公用设施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公用设施设置、安装产权单位对所辖公用设施有管理、维护的义务,要明确具体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要尽职尽责,确保公用设施符合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2、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通讯、防洪、防震等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3、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保持完好、整洁。
4、公共汽车候车亭(站)整洁、美观,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
5、城市中不新设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暂时不能改造的,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加强维护,对凌乱线缆进行整理,拆除废弃、多余线杆和线缆。
6、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用设施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其使用安全,整洁美观。
三、阜阳市城区(县城)建(构)筑物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城区(县城)建(构)筑物管理单位明确,管理人员能尽职尽责,确保建(构)筑物管理符合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2、临街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美观,残破部分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和周围建(构)筑物相协调。
3、产权单位应当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美化装饰,经常维护,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出现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或粉刷。
4、新建临街商店、门面不得安装实面卷闸门;已安装的实面卷闸门应当逐步改造为透空式卷闸门。
5、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临街房屋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棚);确需安装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实行全路段统一规格、色彩和样式,且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并不得妨碍通行。
6、城区屋顶、梯道、立交桥下及建筑物之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临街和居住小区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开窗、堵窗、破墙开店。
7、街道巷口、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8、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临街建筑物空调外机安装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冷却水应引入室内或者排水沟(管)排放,不得直接向沿街建筑物墙面和地面排放。破损或废弃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承台(机位)。
9、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应排放有序。已损坏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不得破坏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10、主次干道两侧以及商场、广场等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围栏的高度不得超过1.8米。
11、经批准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宣传栏等设施的形状、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亭外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商品),亭身不得附设广告,标志牌应与亭身相协调。
12、具有不同风格和历史价值的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已残损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13、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四、阜阳市城区(县城)施工场地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2、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硬质实体围墙、围板,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2.5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进行围网封闭。硬质实体围墙应书写创建标语、营造城区(县城)创建氛围。
3、施工场地主要出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以及“门前三包”责任标牌。
4、建筑工地施工材料堆放整齐,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乱停乱放。
5、施工场地应配备车辆冲洗设备,驶离工地的车辆应保持清洁,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
6、工地食堂不得使用煤、柴等固体燃料;临时厕所应为水冲式,不得修建旱厕。
7、施工用水应按照相关规定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8、道路、管线施工设置隔离护栏,并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整洁。
9、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
10、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运渣土,保持整洁。
五、阜阳市城区(县城)商店(场)饭店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各类商店(场)、饭店,以店门为界,严禁店外经营。禁止在商店(场)外摆放商品、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摆放经营设施和从事加工、维修、制作等经营活动。
2、临街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对原有烟道、炉灶进行改造,采用前厅后灶方式;使用清洁燃料,油烟排放符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及时清洗油烟污染的墙面等。
3、临街商店(场)商品陈列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4、临街商店(场)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职责,门头(招牌)应当按规定设置,不得乱挂、乱摆、乱放、乱贴。
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商店(场)前搭台演出,设置彩虹门,摆放广告模具以及进行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的促销活动。
6、划定的城区(县城)中心区以内严禁新设占道焊接门窗、维修装饰机动车辆等污染环境行业的店面;原已设置的,应逐步迁到城区(县城)中心区以外;在划定的城区(县城)中心区以外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店面,应有相应的经营场地,不得店外经营。
六、阜阳市城区(县城)各种车辆创建管理标准
1、城市中运行的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型完好,内外整洁。
2、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或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3、城市中心区禁止机动车鸣放喇叭,禁止客运人力三轮车、客运电瓶三轮车、畜力车和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上路行驶。
4、拖拉机、机动货运三轮车、人力板车、货运人力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通行。
5、机动车应当在固定的停车场或在有关部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自行车、两轮摩托车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放时,应当车头朝向快车道,前轮靠近路沿石,避开盲道、行道树,相对集中纵向摆放。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禁止停放车辆。
未设人行道的道路,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其他非机动车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七、阜阳市城区(县城)摊点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主次干道、人行天桥、绿地、广场、公园严禁摆放摊点。
2、3米宽以下的小街巷禁止摆放摊点;确需在3米宽以上的小街巷摆放摊点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规范摆放。经批准摆放的摊点,应在距离主次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主墙立面15米后单侧摆放,且不得搭建固定经营设施,阻碍消防通道。
3、经批准在小街巷摆放的摊点群总量应进行控制。经营者持证上岗,饮食经营者持“三证”上岗,不销售变质、伪劣食品,食品经营有防蝇、防尘罩,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一般应限制自行车维修、鞋类维修、水果、蔬菜销售等经营。不得在摆放现场烘烤、蒸煮等污染环境的小吃摊点群。
4、经批准摆放的摊点群,应建立摊点管理自治组织,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治干净,不乱倒污水,不乱丢乱倒垃圾,做到人走地净,不得影响居民生活、通行。
八、阜阳市城区(县城)集贸市场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工商行政管理、商务局市场服务中心应要求下属管理单位在集贸广场设置值班室(点),安排专人值勤。值勤人员要尽职尽责,确保市场经营符合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2、市场标志清晰,并符合有关要求。
3、市场入口外50米范围内不得摆放摊点。
4、市场内设置校称、咨询服务处,称与其他公平交易设备完好、适用,能为顾客提供良好服务。
5、市场内各类商品分行就市,排列有序,通道畅通。
6、市场设施和地面整洁干净,无乱搭乱建现象,实行垃圾袋装化,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地面无坑洼积水、污水横流现象。
7、市场内设置符合要求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公厕管理做到“三净六无”。
8、市场设有停车场,各类车辆停放有序。
9、市场内有创建宣传氛围,倡导经营户公平交易,文明经商,和谐经营。定期开展“文明经营户”评选活动。
九、阜阳市居民小区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实行物业管理,或由辖区居委会组织并参与小区管理组织。制度健全,小区负责人明确,具体工作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能够尽职尽责管理小区各项工作事务。
2、小区内道路平整,上下水通畅,防火设置配套完好,安全防范措施得力。
3、建筑物立面整洁干净,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除乱贴乱画,及时修补、清除有破损和污渍墙面。便民广告有专门张贴栏。
4、小区内绿化带和树木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绿地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5、小区内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污水乱倒现象,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积存。
6、小区内健身器材等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破损。
7、小区内业主不得擅自把生活用房改为餐饮等商业用房。无乱搭乱建现象。
8、小区内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应当进行防疫,规范管理,犬类实行拴养。
9、小区有创建宣传氛围,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引导居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与安全。定期开展“文明户”评选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十、阜阳城区(县城)园林绿化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行道树木树形整齐,树穴平整,无杂物、无泥土暴露。不得在树上拴绳晾晒衣物,以及悬挂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2、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管理单位、个人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3、临街单位拆墙建绿,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和阳台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定期管理养护,绿化、美化环境效果明显。
4、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应当设置醒目的保护标志。
5、城市雕塑应当定期清洗除尘。损坏、废弃的,应当及时维修、清除。
十一、阜阳市城区(县城)环境卫生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垃圾转运站、垃圾桶和果皮箱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洁净。
2、公共厕所布局合理,地面保持洁净,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等清洁卫生。沿街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富有美感。
3、冲洗、清扫、保洁到位,道路干净整洁,无痰迹、纸屑等废弃物。
4、“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无空档地段和卫生死角。
5、“门内达标”符合要求,办公区、宿舍区、居民区和宾馆、饭店洁净卫生。
6、生产、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摇铃或吹哨收集,无乱扔、乱倒、乱放现象。
7、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废弃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城区(县城)中心区以内不得销售滑石粉、水泥、石灰、散煤等易污染粉状物品。
9、城区(县城)中心区以内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点,城区(县城)中心区批准设置的废品收购点应当设置围墙,所收废品必须堆放在围墙内,不得乱堆乱放。物品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墙的高度。
10、城区(县城)中心区范围内和主要出口路两侧50米以内,不再批准车辆清洗(场)点。原设置的车辆清洗场(点)应逐步迁到城区(县城)中心区以外。车辆清洗(场)点布局合理,场地和进出口通道硬化,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干净卫生,车辆停放整齐,场地按要求绿化。
11、城区(县城)沟河塘水面无漂浮物,沿岸无生活、建筑垃圾和违章搭建的建筑(构)物,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城区沟河塘水面漂浮物及其他垃圾进行清理。
12、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出口路两侧视野内无生活、建筑垃圾堆放。
十二、阜阳市城区(县城)户外广告标志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设置,规范、整齐、美观,与街景相协调。
2、城区(县城)道路、桥梁、广场、游园、建(构)筑物、绿地、河堤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条幅、横幅、彩旗、彩条、布幅、充气物、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3、临街单位、店面的匾牌设置用语准确,字迹工整,书写规范,色调和谐,内容健康,推广使用简化字,避免错别字。
4、店面广告招牌应一店一牌,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安装支架隐蔽处理,上下整齐、厚度一致、左右相连、材质高档、亮化配套,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带有挑檐或遮阳雨篷的招牌。
5、临街无破残废弃标语、广告和空白广告牌,无违法广告,无影响建筑景观的广告。
6、不得在城区主干道(含车行道、人行道)乱散发宣传品(单),不得随手丢弃宣传品(单)。
7、阜阳城区不得在人民路、颍州路、清河路、颍上路、阜王路、颍河路、奎星路等主次干道悬挂过街宣传横幅。县城不得在城区主干道悬挂过街宣传横幅。因特殊情况,确需悬挂条幅、横幅等宣传品的,必须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期限过后,悬挂单位应当立即拆除。
8、禁止在城区新建绿化隔离带内设置商业性广告。原拍卖广告发布路段的绿化隔离带内设置的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9、禁止在沿街楼一楼门楣招牌以上楼体外立面设置广告牌和各类招牌。
10、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大型宣传创建活动和思想道德建设公益性广告,数量大于广告总数的20%。
十三、阜阳市城区(县城)夜景灯饰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大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区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堤、广场、游园、园林绿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商店、餐馆、娱乐场所等,应当按城市灯饰规划设置夜景灯饰。
2、夜景灯饰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和低能耗产品,讲究艺术性,突出特色,并保持灯饰功能良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
3、设置夜景灯饰,应当避免出现下列情形:
(1)灯饰强光直射居民住宅;
(2)影响城市市容和公用设施使用功能;
(3)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畅通;
(4)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4、霓虹灯图案显示完整、醒目。沿街门面招牌亮化,灯具隐蔽处理,不得设置外挑式的灯具。
5、夜景灯饰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阜阳市城区(县城)公共场所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设置文明创建宣传牌(栏、标语等),营造创建宣传氛围,倡导市民讲文明、树新风,革除陋习、做文明市民。
2、管理单位要组织志愿者,在辖区内开展志愿者劝导、服务活动。特别是重大节日、纪念日,以及每月11日的“居民排队日”,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特色、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与的各种健康活动,展示文明风采。
3、机动车、自行车存放设置地点适当,车辆摆放整齐。
4、出入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的人员应当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禁止光膀赤脚出入公共场所。
5、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五、阜阳市城区(县城)公共厕所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公厕管理单位、负责人明确,定期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纠正及时,保持公厕各项管理符合创建标准。
2、公厕管理各项制度健全,有倡导文明入厕的宣传画、提示牌,并能统一规范上墙。
3、公厕设施(含衣帽钩)设备配套齐全,功能完好,标识、标牌、图案等字迹清晰,完好美观。出现损坏能及时维修或更换。
4、公厕内和管理房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厕所周围10米范围内地面、绿地无垃圾杂物。
5、严格执行“三净六无”卫生标准,即:地面墙壁净、便池蹲位净、门窗玻璃净;无积粪、无尿碱、无活蝇蛆、无恶臭、无蛛网、无乱贴乱画。
6、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厕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尽职尽责,在岗在位,为入厕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六、阜阳市城区(县城)出租汽车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经常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良好。禁止车内外张贴商业广告。座套按时更换,保持清洁卫生。车内无杂物,无异味。
2、出租车驾驶员要仪容端庄、用语文明、微笑服务。乘客上车、主动问好。乘客下车主动提示别遗忘物品。回答乘客问题,态度温和、诚恳。
3、行车时系好安全带,不打手机、不吸烟、不吃零食、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粗话。
4、顶灯、计价器完好无损,并按规定摆放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严禁私调计价器,违者依法处理。
5、规范经营。不欺客、不甩客、不拒载、不故意绕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主动出具发票。
6、逐年扩大“爱心服务”项目,扩大“爱心车队”规模,定期开展“文明出租车”、“文明出租车驾驶员”评选活动,树立出租车行业新风。
十七、阜阳市城区(县城)小街小巷文明创建管理标准
1、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人明确,市容、环卫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尽职尽责,把小街小巷各项文明创建管理落实到位。
2、路面能硬化的硬化,能绿化的绿化。做到路面无坑洼、无破损。上下水通畅,无明沟排水,无漫溢现象。
3、“门前三包”制度落实到位,环卫作业人员按时清扫保洁,并能定时、定点清运沿街商户(住户)垃圾,做到垃圾不过夜,不造成二次污染,保持环境整治优美。
4、创建文明城市宣传有氛围,街巷设有便民广告张贴栏,无乱贴乱画现象。
5、沿街门面店内经营,摊点实施规范管理,无阻塞,妨碍交通现象,无扫地出门,乱倒垃圾现象。
6、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扯、乱堆乱放现象、无乱设乱挂广告招牌,无落地广告牌摆放等现象。
十八、阜阳市城区(县城)主干道、次干道文明创建卫生管理标准
1、清扫保洁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在岗在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坐岗,不串岗,不缺岗;严格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定时定点收集门点垃圾。
2、清扫保洁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上岗,认真作业,优质服务。
3、清扫保洁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携带必要的清扫和垃圾收集工具,并保证工具的正常使用和外观的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