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为推进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致广大市民朋友依法文明养犬一封信。
一.遵规守约,安全养犬。不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医院、老年少年活动中心、社区健身场所、车站、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危害公共利益,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加强管理,规范养犬。严格遵守养犬登记和免疫制度,不随意遗弃犬只。携犬乘坐电梯或户外遛犬时,主动使用犬束链(绳),为犬只佩戴嘴套;遇人主动避让,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避免发生咬伤他人的悲剧事件。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应主动对伤者实施救治。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爱护环境,文明养犬。自觉遵守“阜阳市民公约”,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占用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养犬。携犬出户时,不随意践踏草坪、花坛,不占用公共设施。防止犬只在休闲场所、道路、小区绿化带等地排泄粪便,对排泄的粪便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遛犬。
四.依法养犬,违法必究。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纵犬伤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讲文明、有公德、守秩序、树新风,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是每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真正做到依法、安全、规范、文明养犬。以实际行动做新时代文明市民,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颍东区创城办
2020年7月18日